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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說明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申報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需提交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為便於商標申請人制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使用行為,現提供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參考樣本供申請人參考使用。
附件1: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2: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4: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1: ××××××協會(機構)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用於表明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屬於 (地理標誌註冊人)的成員,以及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註冊人),商標權屬於 (地理標誌註冊人)的全體成員。
第四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所屬成員按本規則履行手續後,均可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第二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 (範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誌註冊人)遞交《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誌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應辦理如下事項:
1、申請領取《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證》;
2、申請領取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
3、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註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誌註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四章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2、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誌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十四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品質和聲譽,保證產品品質穩定;
2、接受 (地理標誌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4、其他義務(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五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組織本組織成員對《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進行制定和修改;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成員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 (地理標誌註冊人)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七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保護
第十八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十九條 非 (地理標誌註冊人)的成員,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或者 (地理標誌註冊人)許可非本組織成員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 (地理標誌註冊人)或其成員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在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時違反本規則, (地理標誌註冊人)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收回其《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證》,收回已領取的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費,由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共同協商決定。
第二十二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和“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標識,檢測產品、受理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商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成員名單: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附件2: ××××××協會(機構)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專案)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地理標誌註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範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誌註冊人)遞交《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誌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註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誌註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地理標誌註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2、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誌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地理標誌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品質和聲譽,保證產品品質穩定;
2、接受 (地理標誌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地理標誌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誌註冊人)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 (地理標誌註冊人)許可,擅自在 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 (地理標誌註冊人)有權收回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準用證》,收回已領取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 (地理標誌註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和“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標識,檢測產品,受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商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附件3: ××××××協會(機構)
“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註冊人)成員 (本集體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集體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 (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集體商標,用於表明使用本集體商標的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屬於 (註冊人)的成員。
第三條 “ ”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是 (註冊人),商標權屬於 (註冊人)的全體成員。
第四條 (註冊人)所屬成員按本規則履行手續後,均可使用“ ”集體商標。
第二章 “ ”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和手續
第五條 使用“ ”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標準(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六條 (註冊人)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應辦理如下事項(或手續):
1、申請領取《集體商標使用證》;
2、申請領取集體商標標識;
3、交納管理費。
第三章 (註冊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註冊人)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2、使用“ ”集體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集體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八條 (註冊人)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 ”集體商標產品(或服務專案)的品質、品質和聲譽,保證產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穩定;
2、接受 (註冊人)對產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集體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集體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
4、其他義務(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四章 “ ”集體商標的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 (註冊人)是“ ”集體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組織本組織成員對《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進行制定和修改;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集體商標;
3、負責對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專案)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產品(或服務專案)品質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集體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成員作出處理。
第十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體商標的成員變化時, (註冊人)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一條 非 (註冊人)的成員,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產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該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或者 (註冊人)許可非本組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的, (註冊人)或其成員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註冊人)成員在使用該集體商標時違反本規則, (註冊人)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收回其《集體商標使用證》和已領取的集體商標標識,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費,由 (註冊人)成員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 “ ”集體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集體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集體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集體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集體商標產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 (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集體商標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使用“ ”集體商標的成員名單: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附件4: ××××××協會(機構)
“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 (註冊人)是“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註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特有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___________。
第六條 使用“ ”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需此條)__________。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商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證明商標。
第三章 “ ”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八條 申請使用“ ”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註冊人)遞交《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九條 (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進行考察,並對產品進行檢測。
2、檢測和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條 符合“ ”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註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註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二條 “ ”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註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2、使用“ ”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四條 “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證明商標所指定產品的特有品質、品質,維護市場聲譽;
2、接受 (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五條 (註冊人)是“ ”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負責《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對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做好產品品質的監督檢測工作,並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第十六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與“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七條 (註冊人)為保證“ ”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八條 “ ”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十九條 對未經 (註冊人)許可,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 ”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註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 ”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 (註冊人)有權收回其《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使用“ ”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 “ ”(註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 ”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證明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證明商標商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申報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需提交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為便於商標申請人制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使用行為,現提供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參考樣本供申請人參考使用。
附件1: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2: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3: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4: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附件1: ××××××協會(機構)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用於表明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屬於 (地理標誌註冊人)的成員,以及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註冊人),商標權屬於 (地理標誌註冊人)的全體成員。
第四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所屬成員按本規則履行手續後,均可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第二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 (範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誌註冊人)遞交《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誌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應辦理如下事項:
1、申請領取《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證》;
2、申請領取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
3、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註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誌註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四章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2、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誌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十四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品質和聲譽,保證產品品質穩定;
2、接受 (地理標誌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
4、其他義務(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五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管理
第十五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組織本組織成員對《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進行制定和修改;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成員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 (地理標誌註冊人)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七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保護
第十八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十九條 非 (地理標誌註冊人)的成員,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或者 (地理標誌註冊人)許可非本組織成員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 (地理標誌註冊人)或其成員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在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時違反本規則, (地理標誌註冊人)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收回其《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證》,收回已領取的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費,由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共同協商決定。
第二十二條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標識和“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標識,檢測產品、受理地理標誌集體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商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 (地理標誌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使用“ ”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成員名單: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附件2: ××××××協會(機構)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專案)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該產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地理標誌註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範圍(範圍具體到鄉鎮及村,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及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 。
第六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的特定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七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寫此條) 。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第三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九條 申請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 ”(地理標誌註冊人)遞交《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地理標誌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註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地理標誌註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地理標誌註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2、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地理標誌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地理標誌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五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特定品質、品質和聲譽,保證產品品質穩定;
2、接受 (地理標誌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地理標誌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是“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專案)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誌註冊人)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地理標誌註冊人)為保證“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 (地理標誌註冊人)許可,擅自在 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地理標誌註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 (地理標誌註冊人)有權收回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準用證》,收回已領取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 (地理標誌註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標識和“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標識,檢測產品,受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商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附件3: ××××××協會(機構)
“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註冊人)成員 (本集體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集體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 (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集體商標,用於表明使用本集體商標的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屬於 (註冊人)的成員。
第三條 “ ”集體商標的註冊人是 (註冊人),商標權屬於 (註冊人)的全體成員。
第四條 (註冊人)所屬成員按本規則履行手續後,均可使用“ ”集體商標。
第二章 “ ”集體商標的使用條件和手續
第五條 使用“ ”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標準(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 。
第六條 (註冊人)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應辦理如下事項(或手續):
1、申請領取《集體商標使用證》;
2、申請領取集體商標標識;
3、交納管理費。
第三章 (註冊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註冊人)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2、使用“ ”集體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集體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八條 (註冊人)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 ”集體商標產品(或服務專案)的品質、品質和聲譽,保證產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穩定;
2、接受 (註冊人)對產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集體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集體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集體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
4、其他義務(由集體組織制定做出)。
第四章 “ ”集體商標的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 (註冊人)是“ ”集體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組織本組織成員對《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進行制定和修改;
2、組織、監督按規定使用該集體商標;
3、負責對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產品(或服務專案)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產品(或服務專案)品質進行監督檢測;
5、維護“ ”集體商標專用權;
6、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則的成員作出處理。
第十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體商標的成員變化時, (註冊人)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一條 非 (註冊人)的成員,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產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該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或者 (註冊人)許可非本組織成員使用該集體商標的, (註冊人)或其成員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註冊人)成員在使用該集體商標時違反本規則, (註冊人)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收回其《集體商標使用證》和已領取的集體商標標識,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 ”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費,由 (註冊人)成員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 “ ”集體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集體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集體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集體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集體商標產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 (註冊人)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集體商標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使用“ ”集體商標的成員名單: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附件4: ××××××協會(機構)
“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參考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 (本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或服務專案)品質,維護和提高“ ”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 ”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證明商標,用於證明 (本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 (註冊人)是“ ”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 ”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 (註冊人)審核批准。
第二章 “ ”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 ”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特有品質(包括感觀和量化指標)___________。
第六條 使用“ ”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養殖及加工製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產品無需加工製造的,不需此條)__________。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商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 ”證明商標。
第三章 “ ”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八條 申請使用“ ”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 (註冊人)遞交《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九條 (註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 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 (註冊人)派人對申請人進行考察,並對產品進行檢測。
2、檢測和綜合審查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條 符合“ ”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未獲准使用“ ”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 天內,向註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註冊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二條 “ ”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 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天內向 (註冊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2、使用“ ”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 (註冊人)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資訊交流活動等;
4、對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5、其他權利(由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十四條 “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 ”證明商標所指定產品的特有品質、品質,維護市場聲譽;
2、接受 (註冊人)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3、“ ”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 ”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 ”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註冊人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規定)。
第五章 “ ”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五條 (註冊人)是“ ”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負責《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對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做好產品品質的監督檢測工作,並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第十六條 對本規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與“ ”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定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並報送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七條 (註冊人)為保證“ ”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 ”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 ”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八條 “ ”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 (註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十九條 對未經 (註冊人)許可,擅自在本申請包括的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 ”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 (註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 ”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 (註冊人)有權收回其《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使用“ ”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 “ ”(註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 ”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商標註冊、續展事宜,印製證明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 ”證明商標商品(或服務專案)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
(註冊人章戳)
年 月 日







